2021年10月20日中午,信息资源管理学院举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特点”专题讲座,邀请徐拥军教授主讲。帮助学生提升专业素养,增强档案法律法规理解。
徐拥军教授介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修订背景,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这是新时代我国档案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将对我国档案事业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徐拥军教授重点介绍了新《档案法》的诸多亮点和特色,包括了时代性、人民性、开放性和创新性。
时代性:新《档案法》与时俱进,反映了当前社会经济背景和档案事业发展趋势及其对档案立法的要求。新《档案法》的立法目的具有时代性,体现在从“档案管理”向“档案治理”的转变,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突出反映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时代要求。新《档案法》的立法内容具有时代性,体现在第五章新增的“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二十六条新增的专门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档案收集和利用机制,以及第三十四条关于鼓励档案馆开展文化教育服务的规定等。这些立法内容既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增强文化自信的国家意志的重要性,也体现了进入小康社会后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越来越突出的客观要求。
人民性:新《档案法》强调了档案事业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为本”原则。新《档案法》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其中第五条在组织和个人“拥有保护档案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将保护档案的义务与利用档案的权利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公民利用档案权利最明确、最直接、最有力的规定,也是新《档案法》人民性的最重要体现。新《档案法》还反映了人民对档案为民所建、为民所用、为民所管的诉求。例如,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八条要求档案馆“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等。
开放性:新《档案法》面向社会开放档案,缩短档案封闭期限,将档案封闭期限的阈值由原来的“三十年”改为“二十五年”,该指标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档案开放程度。新《档案法》拓展了档案开放主体范围,规定档案开放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补充“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这使得公民有机会走进更多的档案馆。新《档案法》还新增了“教育”类档案,进一步扩充了可提前开放的档案门类。新《档案法》面向国家开放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扩大了档案利用的主体范围,为外国公民利用我国档案提供了便利,再次反映出我国档案事业开放、包容的发展理念。此外,新《档案法》第二条将“外事”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纳入了档案的范畴,第六条新增“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表述,同样反映了我国档案事业面向世界的开放性特征。
创新性:新《档案法》体现了思想创新、制度设计创新及业务内容创新。第一条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定位该法制定目的,突破了此前囿于档案圈的视野局限,第三十四条鼓励档案馆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更是从“增强文化自信”的高度认识档案的价值,这些都体现了新《档案法》的思想理念创新。同时,新《档案法》中的诸多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针对现实工作中的常见难题,提出了相应制度解决方案。例如,针对一些档案馆不愿接收档案的情况,新《档案法》第十五条新增“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规定;针对一些档案馆不愿开放档案的情况。此外,新《档案法》还体现了在档案业务工作内容方面的创新。例如,第五章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建设视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档案工作的重心,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又分别对档案工作责任制、归档范围、机构变动时的档案管理、档案外包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有利于促进档案业务工作内容创新。
在提问环节,徐拥军教授和同学们共同探讨了新《档案法》亮点特色相关的问题,并对同学们的疑问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