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组织2013年基层就业应届毕业生报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范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单位均属于代偿范围。
 
二、代偿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二);
2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就业协议书(两份)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如果三方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未能明确说明工作年限或工作地点,应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如三方协议中的就业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但二次定岗后实际工作单位满足条件的,需提交二次就业证明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
3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需复印在一页);
4 、本人与学校一卡通绑定的中国银行卡信息:开户银行全称、卡号及户名(一份,打印即可,申请代偿学生毕业后务必不要消掉该卡);
5 、学生如已离校,相关手续委托同学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写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字。
 
三、材料报送安排及要求
1 、学生处将于2013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组织代偿材料收集工作。毕业前可落实工作岗位并符合代偿政策的学生可于即日起至6月15日止将上述要求的代偿材料交至学生处(北区食堂615办公室)。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或存在二次定岗的应届毕业生,可于12月10日前提交资料。超过12月10日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2 、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准确、规范、详实,如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3 、为保障学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到每位应届毕业生。
 
 
学生处
2013 年5月20日